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623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建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建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