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被执行人:阜宁县金沙湖华联超市,住,住所地阜宁县金沙湖济南路悦湖新城小区大门南侧(**)/div>经营者:苏红。
申请执行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金沙湖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