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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小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2民初2470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奉节县小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奉节县小邹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247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小邹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仙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6MA60ECBE1W。

经营者:邹远祥。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小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现因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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