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20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邳州市明光超市,经,经营地江苏省邳州市运河镇光明路/div>经营者:王怀震,男,汉族。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明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邳州市明光超市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