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99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秀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605639。
法定代表人:杨秀荣。
被告:杨秀荣,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敏,女,1992年4月5日出生。
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杨秀荣的儿媳。
原告廖安章诉被告深圳市佳秀达科技有限公司、杨秀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3××××.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廖安章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人民币”,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安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廖安章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原告廖安章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