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4209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后厨壹号餐饮店,住所地武侯区武侯祠大街****。
经营者:孟勇。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武侯区后厨壹号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王幸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幸存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