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94号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少斋,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婷,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程少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少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