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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少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94号
案件名称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少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程少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94号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曲吴路429号7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少斋,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婷,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程少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少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悸动(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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