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707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闫小芹,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小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一家综合型家纺企业。
原告注册第1390000号、第1395959号、第4169736号、第9073704号商标。
第9073704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经调查,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网络平台“品牌富安娜上海总站直销”店铺销售“富安娜被套加厚单件纯棉法绒被罩1.5m1.8米双人全棉被套200×230”等产品,擅自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诸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
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给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