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4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日升隆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马边工业区**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杨婵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黄彩芳,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日升隆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