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114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牌宪新村v> 投资人:黄海峰,该厂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