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0544号之一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墨墨通讯店,经营场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81栋16#)。
经营者:庞真。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七里河区墨墨通讯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