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02知民初9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津县麻屯双色果园果蔬超市。
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麻屯街。
经营者:王海涛。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津县麻屯双色果园果蔬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