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106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南通哈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东街道濠东社区居委会附属用房。
法定代表人:黄玲。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哈领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同年4月13日,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