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58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鹏,福建奉道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宣贵,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宣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