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75号之一 原告:李有根,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浔磊森地板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强华路**南浔国际建材城****。
经营者:毛永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琪,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有根与被告南浔磊森地板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有根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22日,原告李有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有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有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李有根负担。
原告李有根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