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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段胜贺、张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39号
案件名称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段胜贺、张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段胜贺;张志刚;丰县立先农资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39号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双子座大厦东塔****。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常海,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胜贺,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告:张志刚,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兴,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立先农资店,住所地:丰县顺河镇顺,住所地:丰县顺河镇顺河高中马路对面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张先立。

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胜贺、张志刚、丰县立先农资站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同年12月7日,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以“需继续调查为由”,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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