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72号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U.S.A.,INC.II),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曼哈顿比奇曼哈顿比奇大街**。
法定代表人:DavidWeinberg。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晶滢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建德市乾谭镇子胥西路**商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翁君毅。
被告:翁君毅,男,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翁明崇,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与被告杭州晶滢贸易有限公司、翁君毅、翁明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晶滢贸易有限公司、翁君毅、翁明崇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4日,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负担。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