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知民初16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北大街金世纪广场北行200米路东靓点潮品。
经营者:王建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军,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被告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经营者王建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原告是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六百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三类,包括润肤液;
美容面膜;
化妆品;
滋养霜等。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原告的“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影响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损害原告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规定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同时降低了消费者对原告优质产品的体验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答辩称,第一,本案公证机构涉嫌违法跨区受理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证的原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由所在地或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案中,公证机构江苏省盱(xu)眙(yi)县公证处并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的公证机构,也非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因此,该公证机构不符合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
第二、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缺乏具体证据支撑。
我的商店在销的商品品种比较多,涉案芦荟胶总共只进货了二十几个,销售单价29元一个,每个赚几元钱,原告随意主张的40000元的损失赔偿高得离谱。
因为进货交易信息记录在微信上,我换过几次手机,微信也清理过几次记录,所以我现在无法提供进货记录,但我认为,依据一般生活经验,像我这样的综合小商店也只有就涉案产品进货几十件的经销规模。
原告请了江苏盱(xu)眙(yi)县的公证员来邯郸,在我的商店里买了一个29元的芦荟胶,现在以商标权利人的身份来向我主张40000元损失赔偿,我觉得原告主张的事实基础也就是侵权产品数量、侵权持续时间等事实缺乏在案证据支撑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酌定赔偿数额缺乏真实、科学的计算基础,我认为原告应自行承担侵权损失事实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三、原告的批量维权行为不应被司法鼓励。
我认为原告即使拥有正当的商标权,但通过未事先对我这样的小商户发出侵权警告、下架提醒等通知,就直接对全国各地区小商户提起批量诉讼的方式获取无充分证据支撑的酌定判赔数额以及和解金的行为,是滥用商标权的表现。
我坚持认为,原告应该把打假重心放在惩罚侵权产品制造商上,而非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我这样的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但缺乏证据保管意识、法律意识、小本经营、又请不起律师的小商店上。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中,最高法院对类似批量维权案件也明确表态,最高法院认为:“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一方面,权利人在针对侵害其专利权行为的维权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溯源维权,即尽可能地向处于侵权行为源头环节的制造者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制止侵害其权利的行为。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引导权利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
另外,最高法院已经注意到,当事人在全国范围内就其享有的专利权提起大量侵权诉讼,其中大部分被诉侵权人为终端销售者,且该类销售者多表现为以个体工商户为经营主体的零售商,涉案公司在起诉此类终端销售者前并未发出侵权警告等通知。
我认为,本案的情形与上述最高院案例类似,商标和专利同属知识产权,在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背景之下,法院应当参考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见。
第四、法院也应参考最高法院批量维权先例。
在与本案批量维权情形类似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799号案中,最高法院认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侵权人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获利和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具体到本案,我只是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经营户,经营规模小,销售量非常有限,且无主观恶意,故侵权情节较轻,结合邯郸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实际情况,我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极不合理,同时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经过检索,原告商标在国内注册本就混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全国范围内大批量起诉像我这样的小商店侵犯其商标权,我认为他们有借索赔维权之名,通过敲诈勒索商家不法获利的嫌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注册证,用以证明原告依法拥有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
2.搜狐网站、凤凰网、中国网等门户网站报道NATUREREPUBLIC品牌获奖情况及消费者良好的产品使用反馈,用以证明原告因其产品质量上乘,护肤效果显著,2016亚洲第一品牌奖中荣获最佳韩妆品牌奖、天猫美容赏金奖等奖项,享有较高的声誉,品牌知名度大。
3.原告正品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线上电商平台产品销售规模,用以证明原告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正品销量巨大,广受市场好评。
4.(2020)苏眙证字第1486号侵权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擅自销售假冒原告名义的商品,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批量维权新闻;
2.原告批量维权开庭公告之一部分。
用以证明原告商标权滥用,不对侵权产品制造源头进行重点打假,主要针对小商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批量维权,获取不正当损失赔偿及和解费用。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等。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8月19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基尔。
2013年11月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2020年6月10日,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依申请到位于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北大街的门市(门市门头含有“靓点潮品”的字样)进行公证取证,购买标识有“NATUREREPUBLIC”字样的商品一件,并对该商品及获得的购物袋进行了封存,对上述地点、购买商品过程以及封存情况进行拍照。
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为此出具(2020)苏眙证字第1486号公证书,后附上述照片打印页及支付结果截屏。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实物后得一盒芦荟胶。
芦荟胶圆盒的盒面印有“NATUREREPUBLIC”字样,底部印有产品到期时间和条形码;
芦荟胶圆盒侧面附有纸质标签,标签上列明商品的具体信息:商品名(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成分、净含量、生产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等。
将公证封存的芦荟胶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正品芦荟胶比对,正品芦荟胶的瓶盖右下角圆形图案标签里有个芦荟花形状的图案,叶状图案里有锯齿状,其中一片叶子有钩形线段,该图案系防伪标识,而公证封存的芦荟胶瓶盖虽有类似的图案,但叶状图案里没有锯齿状,同样位置的叶子没有钩形线段。
2014年6月18日被告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饰品零售。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主张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韩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合法取得了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该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核准使用的商品包括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等,因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类商品中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NatureRepublic与第1049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在同种商品的瓶贴中使用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属于侵害原吿注册商标专用权。
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
因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因侵权所获利益。
另,鉴于新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对经济形势的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侵权行为的情节、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及疫情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元。
综上所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三、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680元,由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临漳县邺都大街靓点饰品门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