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06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泉州市辛辛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乐峰镇福山村福广301号。
法定代表人:潘梓鑫,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泉州市辛辛仪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因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