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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611号
案件名称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11号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5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雨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静岩,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金山软件大厦1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邹涛,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暮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前岛环路329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邹涛,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暮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前岛环路321号金山软件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珂,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山软件有限公司、被告珠海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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