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583号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刘毅,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刘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预收1150元),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