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808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乐康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
法定代表人:朱仕菊,职务不详。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乐康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