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6554号原告:深圳市欧莎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鹏基工业区706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沛恒服装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沙东有利服装批发南城D98档。
经营者:钟湛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欧莎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沛恒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欧莎世家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欧莎世家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欧莎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