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33号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义乌市糯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二区26幢3单元405(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朱应峰。
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宗县冯家寨乡东铺村。
法定代表人:许素英。
被告:河北童喜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经济开发区新形清线以南。
法定代表人:刘胜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糯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河北童喜儿童玩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29日,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