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71号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89号1013房(仅办公)。
法定代表人:谢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煜淙,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煜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24××××.0,专利名称:背压射击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