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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6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李振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21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兴,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李振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邓 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盛新然书 记 员  盛新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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