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11号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谢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芹。
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慧泱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威明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