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42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芮,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亮,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已与林海亮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林海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 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心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