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199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丰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牧芯陶瓷卫浴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江豪建材家居城陶瓷卫浴市场B4-8。
经营者:陈星羽。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汉国,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牧芯陶瓷卫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