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8260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上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雪堂足浴馆,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经营者:陶玉珍,女,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胜利街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雪堂足浴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260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雪堂足浴馆(经营者陶玉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1幢1层102号和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路XXX号XXX幢XXX层5-1铺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雪堂足浴馆(经营者陶玉珍)名下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大道1幢1层102号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雪堂足浴馆(经营者陶玉珍)名下位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路XXX号XXX幢XXX层5-1铺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