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潮东工业区3幢,组织机构代码:726512777。
法定代表人胡迪华。
被执行人蒋金炜,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83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52元。
因被执行人蒋金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蒋金炜款项人民币16982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金炜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被执行人蒋金炜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430387047.9“挂钟(H203)”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