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236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CNE3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磊,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威,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玉桥市场陈良珍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玉桥市场2E057号。
经营者:陈良珍,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福,男,系陈良珍丈夫。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玉桥市场陈良珍家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