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131633117号之一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温雯,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羊区区联源通讯宏耀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8143号附31号四川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136-138号。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涂小琴黄丽娜韩冬。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宏耀通讯器材经营部联源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4月18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8年16月1216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诚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青羊区宏耀通讯器材经营部青羊区联源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