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1081号之一原告: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彭洛夫,董事长。
被告:山东普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柴福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三金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普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普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一种玻璃制品供料道控制系统”、专利号为ZL201720091524.5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1年4月12日被受理。
被告山东普天玻璃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