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273号被执行人:周浪,男,汉族,1989年4月5日生,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黔03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周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处罚金一案,执行事项为:处周浪罚金5万元。
因被执行人周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浪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