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70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塘坑联益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智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析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亚玲、朱艳,浙江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析营贸易有限公司、张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0日,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源广浩电子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