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交通街。
法定代表人:曲国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利特桥箱有限公司(变更前为青州弥河金利特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梭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同涛,董事长。
上诉人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利特桥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7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山东金利特桥箱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上诉人莱州市全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