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774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利尔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宋岙底村移民安置点10幢1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仁勇,温州匠心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盾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田南路广银大厦17楼087。
法定代表人:吕松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吕婷婷,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盛炘,温州新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利尔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盾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吕婷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瓯海利尔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瓯海利尔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利尔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利尔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