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98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延年,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姚嘉昕杂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龙基南路置业街12号。
经营者:周云香。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姚嘉昕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姚嘉昕杂货店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