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温从萍日用品商店,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永丰人民路206号永丰中心幼儿园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温从萍。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温从萍日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苏0902民初2457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温从萍日用品商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177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