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2民初1643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缘恰超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龙回四区3栋1单元。
经营者:李建雄,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缘恰超市(经营者:李建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