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吕伯庚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民终112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吕伯庚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吕伯庚;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终1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牛伟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区中园33号4楼、5楼。

法定代表人:许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伯庚,男,194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黄塘桥村234号。

法定代表人:梁丽筠。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良,浙江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伯庚、浙江帅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康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中不包括要求帅郎公司就其使用“KQHJ下康隹”标识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亦不包括博能公司应对吕伯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令帅郎公司使用“KQHJ下康隹”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以及判令博能公司、吕伯庚共同赔偿康佳公司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50万元,均超出了康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属于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情况下作出的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初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康佳智能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博能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800元均予以退回。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