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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临海市港荣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072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临海市港荣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海市港荣眼镜有限公司;高晶晶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72号 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临海市港荣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岸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吉,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临海市港荣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9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晶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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