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724号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京拓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德信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杨恒恒。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寅翀、叶鹏,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京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莆田市京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