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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县好优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民终13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县好优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桃源县好优多购物广场;桃源县漳江镇建春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好优多购物广场,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洞庭宫社区漳江南路碧水馨城临街门面。

经营者:林早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源县漳江镇建春商行,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社区**漳江南路好优多超市内。

经营者:赵建春。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好优多购物广场、桃源县漳江镇建春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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