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525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杰帝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公光路****A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A。
法定代表人:刘运良。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杰帝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