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80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前生、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佳赢科技有限公司(原浙江颐高西溪数码港市场敏速数码商行),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浙江颐高西溪数码港市场****/div> 法定代表人:朱卫芬。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佳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