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601号被执行人:陈飞,男,汉族,1987年11月26日生,被执行人:钟方燕,女,汉族,1992年4月3日生,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被执行人陈飞、钟方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处罚金一案。
因被执行人陈飞、钟方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飞银行存款人民币69万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方燕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
三、采取前两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