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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503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武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武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503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新华大街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普霖,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中兴路,经营者马娜。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友邦中兴通讯器材门市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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