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枵兰,女,1974 年 6 月 4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夏都办殷村 3 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占领,男,住河南省禹州市夏都办殷村 3 组。
系樊枵兰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 52-32。
代表人:金相默,该株式会社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樊枵兰因与被上诉人七七七株式会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七七七株式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樊枵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